(2015)武民保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杭州诉铜川海洋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杭洲,铜川海洋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011-1号申请人张杭洲,男,1975年8月14日生。被申请人铜川海洋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铜川市宜君县城关星光旅社。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武民保字第000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申请人铜川海洋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铜川海洋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陕B329**-陕B2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