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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异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与青岛万汇实业公司、青岛市市北区旧城改造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青岛万汇实业公司,青岛市市北区旧城改造开发总公司,青岛盈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异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范久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青岛万汇实业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大港纬一路62号。法定代表人高承山,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旧城改造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顺兴路66号。法定代表人孙日超,职务总经理。第三人青岛盈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宏大路5号中单元403户乙。法定代表人王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龙,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维德,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万汇实业公司、青岛市市北区旧城改造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青岛盈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应证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万汇实业公司、青岛市市北区旧城改造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于2000年3月20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至2005年3月1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至2014年2月12日,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青岛盈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第三人青岛盈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第三人青岛盈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法取得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对被执行人青岛万汇实业公司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第十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故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当依法予以变更为青岛盈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青岛盈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