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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清河个体私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佳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王维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168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河个体私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72741377-0,住淮安市清河新区广州路8号。被执行人:江苏佳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67202499-6,住淮安市开发区富准路16号。被执行人:王维英,320829196903160020。被执行人:蒋厚康,320829196410200055。淮安市清河个体私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佳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王维英、蒋厚康追偿权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河商初字第0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江苏佳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前偿还原告淮安市清河个体私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3855164.19元,若被告江苏佳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则被告江苏佳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淮安市清河个体私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损失(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利息)并向原告支付担保手续费37848元;二、被告江苏佳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前给付原告淮安市清河个体私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8460元;三、被告王维英、蒋厚康对被告江苏佳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淮安市清河个体私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对坐落于淮海花园A区16、18幢营业房32室房屋在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3981472.1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两套,现一套门面房正在评估拍卖阶段,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商初字第0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淼执行员 何友成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