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常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