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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常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