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民初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华淑杰与被告孙洪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淑杰,孙洪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322号原告:华淑杰。被告:孙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淑杰与被告孙洪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淑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树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