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华淑杰与被告孙洪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淑杰,孙洪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322号原告:华淑杰。被告:孙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淑杰与被告孙洪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淑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树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