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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被告赖某,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林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