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被告赖某,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林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