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刑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蔡京祥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蔡京祥
案由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闽刑终字第134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120号之四801室,法定代表人罗喜珍。诉讼代表人陈福添,男,1973年9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京祥,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项成宇,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军锋,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蔡京祥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蔡京祥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发回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蔡京祥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罗喜珍,实际出资人及控制人为被告人蔡京祥。2013年4月初,蔡京祥明知檀香紫檀属濒危野生植物,并受国际公约保护,仍向境外卖家购买两个集装箱紫檀木,其中夹藏一部分檀香紫檀。双方约定由蔡京祥负责货物进口的报关报检手续,并预付定金,待收货后再以实际过磅的重量为准结清余款。2013年4月4日,蔡京祥通过网上银行向境外卖家指定的账户支付了定金人民币754358元。2013年5月12日,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372320131233106105、372320131233106106,集装箱号分别为TGHU9784451、TCLU5472395的两个原木货柜从香港运抵晋江围头港。同月14日,被告人蔡京祥指使报关员曾某以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品名“花梨木原木/紫檀(青龙木)”向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申报进口上述两个货柜。经海关查验,货柜中共夹藏有檀香紫檀27813千克。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查获的原木系檀香紫檀,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经泉州市价格认定局评估,价值合计人民币1897977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曾某(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报关员)的证言证实,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罗喜珍,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蔡京祥,蔡的电话号码是135××××2889、156××××7007。其直接为蔡工作,在石狮市负责进口货物的报关。2013年4月下旬,蔡打电话告诉其有两单紫檀木要进口,同月23日左右,蔡在石狮市将报关单号分别为372320131233106105、372320131233106106的两单紫檀木进口报关材料,包括紫檀木的一程提单、发票、装箱清单、合同、原产地证书、熏蒸证书等交给其,由其以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向国家濒管办福州办事处申请办理紫檀的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同年5月13日,其得知两单紫檀木到晋江围头港后,即前往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并同月15日到泉州海关晋江办事处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关税由蔡京祥缴纳。另证实2011年初到2012年5月间,其按蔡京祥吩咐以石狮市嘉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申报进口过10多单的花梨木原木,并曾听说蔡京祥在销售和进口小叶紫檀。2、证人韩某(BhansaliStell﹤India﹥公司采购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28日,其在深圳市农业银行南湖支行开户办理借记卡,卡号为62×××12,按照BhansaliStell﹤India﹥公司老板BhansaliVimal要求用于公司资金交易转账,公司主营从中国境内采购不锈钢等钢材出口到印度。2013年4月4日,其开户的上述农业银行卡收到16笔资金转入,除了第一笔是人民币4358元,其余15笔均为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754358元。老板BhansaliVimal告知其,这些钱是印度人Mukeshdoshi通过类似地下钱庄的人在国内向其公司支付的货款,还少付了人民币5万元。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从2012年2月至9月,其在晋江市金井镇一个仓库内及在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洋尾村蔡京祥的木材店内多次向蔡京祥购买檀香紫檀,蔡京祥说这些檀香紫檀是他进口的。其通过照片对蔡京祥进行了辨认确认。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其到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洋尾村一家姓蔡的晋江人开的木材店购买紫檀木,姓蔡的晋江人联系电话为135××××2889。其在店里挑选了两根小叶紫檀,价格每公斤人民币560元,数量40多公斤,总价人民币2万多元。其通过照片辨认确认该人系蔡京祥。5、证人林某(厦门名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蔡京祥和其联系,委托其公司代理在厦门办理报税业务,之后蔡京祥让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罗喜珍过来接洽业务。其认为蔡京祥才是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老板。6、提取到案的蔡京祥的中国银行卡网上转账交易记录证实,2013年4月4日,账户名为蔡京祥、卡号为45×××98的中国银行卡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分16笔转账人民币754358元至账户名为韩某,卡号为62×××12的农业银行账户,其中人民币5万元的15笔、人民币4358元的1笔。7、韩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额明细表证实,2013年4月4日账户名为韩某,卡号为62×××12的农业银行账户收到16笔款项共计人民币754358元,其中人民币5万元的15笔、人民币4358元的1笔。8、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及申报明细报告表、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和法规科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8月17日至2013年9月23日,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上缴各项地方税费人民币37998.62元。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福州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书申办材料证实,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提供相关材料向国家濒管办福州办事处申请办理了两份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编号为2013CN/IS0202/FZ和2013CN/IS0203/FZ。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福建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提货单、授权委托书证实,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曾委托曾某办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为372320131233106105、集装箱号为TGHU9784451、商品名称为“花梨木原木/紫檀(青龙木)”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为372320131233106106、集装箱号为TCLU5472395、商品名称为“花梨木原木/紫檀(青龙木)”两单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两单货物于2013年5月12日抵达晋江围头码头。11、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实,石狮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扣押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TCLU5472395号和TGHU9784451号集装箱及其箱内货物,扣押蔡京祥苹果手机一部,Ares手机一部,苹果手提电脑一台,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12、现场照片证实,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晋江缉私科对涉嫌走私的编号为TCLU5472395和编号为TGHU9784451的两个集装箱开箱查验的情况及取样现场情况。13、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7月1日石狮海关缉私分局通过互联网调取石狮市嘉美服饰有限公司及石狮市嘉美商标有限公司发布的销售印度小叶紫檀的相关信息,并将该过程通过录像进行提取固定。1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2013)林鉴字第113号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对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的原木货柜(货柜号TGHU9784451)现场随机锯取的十块木块样品进行树种鉴定,其中有8块为檀香紫檀,檀香紫檀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0年6月23日起生效)附录Ⅱ中。根据样品的物种鉴定,中联理货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对各类木材进行理货计数称重,经鉴定该批木材中檀香紫檀总重7980千克。15、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2013)林鉴字第114号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对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的原木货柜(货柜号TGHU5472395)现场随机锯取的十三块木块样品进行树种鉴定,其中有9块为檀香紫檀,檀香紫檀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0年6月23日起生效)附录Ⅱ中。中联理货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对各类木材进行理货计数称重,经鉴定该批木材中檀香紫檀总重19833千克。16、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2013)林鉴字第115号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石狮海关缉私分局于2013年6月6日送检的木材鉴定为檀香紫檀,檀香紫檀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0年6月23日起生效)附录Ⅱ中。1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狮海关缉私分局石关缉私鉴聘字(2014)23号鉴定聘请书(副本)、泉州市价格认定局泉价认鉴(2014)11号关于檀香紫檀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石狮海关缉私分局石关缉私鉴通字(2014)17、18号鉴定聘请书(副本),证实涉案檀香紫檀经石狮海关缉私分局聘请泉州市价格认定局进行鉴定,结论为:价格鉴定标的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18979770元。该鉴定意见已送达被告单位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蔡京祥。18、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关于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2013)林鉴字第113、11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方法的说明”、《福建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福建省林业厅1996年4月)、《数理统计》等书证,并由鉴定人员柳其文、林金国出庭接受质询,证实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人员作出《鉴定意见书》的鉴定过程及结合鉴定人员木材学专业知识,按照数理统计的理论,参照抽样调查的方法,在总体较大的情况下,随机抽取样本进行检验的随机抽样方法是林业鉴定技术规程经常使用的方法,该方法以数理统计原理作为理论依据,是科学的,也具有说服力。19、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工作说明证实,2013年5月15日,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晋江市围头码头对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进口的报关单号372320131233106105、372320131233106106,集装箱号为TCLU5472395、TGHU9784451,申报品名为“花梨木原木/紫檀(青龙木)”的两个集装箱进行查验,经福建省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发现其中有部分商品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檀香紫檀。2013年5月21日侦查人员在晋江机场将欲搭乘飞机飞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蔡京祥拘传到案。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企业基本信息证实,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喜珍,石狮市嘉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京祥。21、户籍证明证实,蔡京祥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22、被告人蔡京祥供述,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是2011年由其出资在厦门市工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朋友罗喜珍,由其实际经营,营业执照和印章都由其保管。普唯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批发零售木材、水产品、石材、家具、汽车零部件等,还包括代理紫檀进口清关等业务,进口的物品在国内销售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纳税。其通过厦门名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办理报税业务,业务员叫林某。普唯公司就其和曾某两人,其负责联系业务,曾某具体负责报检报关业务。公司成立以后其在阿里巴巴网上找到一名紫檀木的卖家即叫KADING的印度人,双方通过网上初步沟通确定合作意向并约定在香港见面,具体商谈合作事宜。商定由KADING从境外发货至晋江围头湾或深沪港,由其负责在国内向海关申报,办理木材进口的相关证书。从2011年起,KADING大概每个月委托其代理进口清关一单紫檀木。其中2013年5月15日以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进口的申报品名为花梨木,报关单号为372320131233106105、372320131233106106的两票货是KADING卖给其,由其清关进口的。具体过程是:2013年4月份,KADING告诉其有一批紫檀木要发到晋江围头港报关进口,此次要进口的紫檀木中有一部分是檀香紫檀,价值较高,进口到大陆以后销售的利润也较高,问其要不要买。其觉得中间有利可图,就向KADING购买了,KADING告诉其两柜货物一柜重量为13吨多,另一柜重量为24吨多,其中檀香紫檀大约3吨,两柜货物打包卖给其,每吨1.5万美金,由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及在大陆销售。其与KADING还约定货物总价是以提单上的重量乘以1.5万美金,货物到岸后以实际过磅的重量为准,其预付订金,待收货后再结清余款。因其向KADING打包购买檀香紫檀和花梨木,所以檀香紫檀的具体价格约为每吨10多万人民币。KADING通知其木材从迪拜发货后,其于2013年4月4日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向KADING转账支付定金人民币80万元,共分16笔转账,每笔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80万元,KADING叫其汇款的地下钱庄的账户名是韩某,开户行是广东农业银行。其向KADING支付货款的中国银行账户名是蔡京祥,卡号是45×××98。该批货物的报关清单、发票是由其交给曾某报检报关的。其知道檀香紫檀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进出口需要办理濒危野生动植物证书。将檀香紫檀以花梨木品名来申报是因为有利可图,而且这两种木材外观差不多,均属于紫檀属的木材,容易蒙混过关。原判认为,被告单位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和珍稀植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明知檀香紫檀属濒危野生植物,受国际公约保护的情况下,擅自将重量达27813千克,价值人民币18979770元的檀香紫檀走私进境,被告人蔡京祥系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决定、操纵走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蔡京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单位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二、被告人蔡京祥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扣押于石狮海关缉私分局的檀香紫檀27813千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单位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原判对涉案货物的价值认定有误,对上诉单位判处罚金数额过高,请求改判。上诉人蔡京祥的上诉理由:本案申报进口的木材是紫檀木,没有夹藏檀香紫檀,原判以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出具的(2013)林鉴字第113号、114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定蔡京祥系涉案木材货主的依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蔡京祥无罪。其辩护人另提出对涉案木材进行重新鉴定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蔡京祥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单位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原判对涉案货物的价值认定有误,对上诉单位判处罚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涉案檀香紫檀系由侦查机关委托有价格鉴定资质的泉州市价格认定局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标的的市场批发价格作出鉴定结论,原判依据该鉴定结论认定涉案檀香紫檀价值为人民币18979770元,并无不当。原判根据涉案檀香紫檀价值和预付定金数额等犯罪情节,对上诉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依法有据。故上诉单位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蔡京祥及其辩护人诉辩称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出具的(2013)林鉴字第113号、114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重新鉴定的理由。经查,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具备林业物种鉴定资质,经侦查机关委托,对涉案木材进行鉴定,所出具的(2013)林鉴字第113号、114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符合证据标准,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蔡京祥辩称原判认定其系涉案木材的货主依据不足,请求改判无罪的理由。经查,上诉人蔡京祥作为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境外卖家购买檀香紫檀,并指使报关员曾某以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品名“花梨木原木/紫檀(青龙木)”向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申报进口,将檀香紫檀夹藏在紫檀木中走私进境过程中在晋江围头码头海关监管现场被当场查获的事实,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海关证明文件、提取的银行账户记录和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蔡京祥亦曾供述在案,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单位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我国海关法规和珍稀植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檀香紫檀进境,上诉人蔡京祥系上诉单位的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操纵上述走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进境的檀香紫檀重量达27813千克、价值人民币18979770元,犯罪情节严重。上诉单位厦门普唯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上诉人蔡京祥提出改判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池 力代理审判员 林锦斌代理审判员 张 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