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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文中与戚仁伟、马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中,戚仁伟,马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910号原告:张文中。委托代理人: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戚仁伟。被告:马丽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中与被告戚仁伟、马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中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由原告张文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