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彤与潘养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彤,潘养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李彤,居民。委托代理人:潘永平。被告:潘养清,农民。原告李彤与被告潘养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潘养清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定,2011年,被告潘养清向原告李彤借款200000元,并依约支付了利息,但未归还本金。2013年4月16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潘养清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200000元,按月利率30‰计算利息,借期半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潘养清未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养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彤借款2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潘养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庆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