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永与王庆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王庆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刘永,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王庆斌,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与被告王庆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刘永承担。审判员 刘德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