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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永与王庆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王庆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刘永,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王庆斌,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与被告王庆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刘永承担。审判员  刘德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