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5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518-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帐户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