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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4061号原告彭某。被告徐某。原告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琼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黄俊杰担任记录。原告彭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同事,在不同部门工作。于1996年认识并自由恋爱确定关系。在××××年××月登记结婚。于××××年××月生育一子。后被告因教育小孩与原告的母亲发生矛盾,逐渐导致原、被告发生争吵。儿子上学后,原、被告交流渐少,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徐某辩称:一、原、被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很好;二、原、被告之子尚未成年,正值接受教育的关键阶段,原告应负担更多的责任,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庭;三、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称离婚理由不属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为彭某乙,现读小学五年级。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了儿子,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和家庭基础。现因生活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关心和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彭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