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执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贺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贺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约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