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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艳霞与顾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霞,顾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745号原告李艳霞。委托代理人唐睿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二华。原告李艳霞诉被告顾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霞委托代理人唐睿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二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艳霞诉称,2013年2月被告顾二华向原告借款110000元资金周转,2013年11月5日,被告顾二华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8月2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顾二华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顾二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顾二华于2013年11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原告李艳霞人民币110000元,到2014年8月20日还款。借期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李艳霞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顾二华借款的事实,故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二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艳霞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顾二华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审 判 长  庄倩倩代理审判员  戴 维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栋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