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齐文芝与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文芝,张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313号申请执行人:齐文芝,女,1964年7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秀英,女,194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庆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秀英在庆云县邮政储蓄银行(工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