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玉田县正和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铖铭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正和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铖铭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玉田县正和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志强,系经理。被告东莞市铖铭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雄,系总经理。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三工业区荣基路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正和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铖铭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正和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玉田县正和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边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