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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保定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40-1号原告保定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被告王泽,男,汉族,1988年9月生,住址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价值98800元财产,保证人王健提供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健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晓敬代理审判员  谢天琨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