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正文与胡永荣、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文,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永荣,但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468号原告李正文,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5228-6。法定代表人陈德祥,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云伟,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荣,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但吉华,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正文与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永荣、但吉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江津区,本案应���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http://law.lawtime.cn/lifadongtai/22153.html﹥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永荣在《钢筋劳务承包协议》第十四条明确约定,协商不成,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本院辖区,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未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亦为有效的协议管辖。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驳回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