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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科尔雅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275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厦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科尔雅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8号定王大厦1栋308房。法定代表人谢跃世。委托代理人左浪,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科尔雅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科尔雅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张少波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银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