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人民政府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人民政府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提级执行,经上级法院审查,以(2015)承中执指字第0000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