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香兰与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兰,延边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李香兰,女,1973年12月31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延边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友谊路。法定代表人孙作魁,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香兰与被执行人延边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90元及执行费1734元)。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参与分配时,申请人可以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6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