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郑苏云与吴卫东、包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苏云,吴卫东,包洁,吴伟府,吴伟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553号原告:郑苏云,1967年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吴卫东。被告:包洁,三门县海游街道平海路99号50幢2单元404室。被告:吴伟府。被告:吴伟将。原告郑苏云为与被告吴卫东、包洁、吴伟府、吴伟将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苏云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苏云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苏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巍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