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XX与上海玉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玉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上海玉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玉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178号原告XX,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玉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夏龙。被告玉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上海玉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玉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国忠审 判 员 陈 锐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朝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