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301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范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生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彩礼20000元。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处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返还彩礼2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被告范某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洪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