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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唐茂胜与李小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唐茂胜,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苍溪县龙山镇,农民。被执行人李小芳,女,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沙河营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唐茂盛与被执行人李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小芳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芳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67612.5元,并负担诉讼法1740元和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小芳原籍系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沙河营镇,后因结婚迁至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西三村,大约2009年左右离婚,返回原籍,本院辖区已无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李小芳的现常年居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辖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院已将执行李小芳的69352.5元委托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