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立苹与范立强、莫蕴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刘立苹。委托代理人杨璐,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基方,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立强。被告莫蕴菲。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燕,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阚季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容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苹诉被告范立强、莫蕴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立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刘立苹负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