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立苹与范立强、莫蕴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刘立苹。委托代理人杨璐,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基方,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立强。被告莫蕴菲。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燕,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阚季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容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苹诉被告范立强、莫蕴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立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刘立苹负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