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广州康之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现代医院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21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康之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现代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17号原告:广州康之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朱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美富、郑少斌,均系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现代医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林志程。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康之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现代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向原告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依法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7110元,并告知原告逾期缴费的法律后果,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缴纳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康之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梦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