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升浩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升浩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升浩,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做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2011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升浩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升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郑升浩被同案人郑流罗(已判刑)雇佣在潮阳区金浦街道梅东村寨内窗仔23号一老厝以“麻将”为赌具供人赌博,并以“抽水”的方式进行牟利,被告人郑升浩在该赌馆中负责记账及管理,该赌馆每天约有20多人参赌。至2010年8月19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馆,现场抓获被告人郑升浩及同案人郑流罗,缴获赌具“麻将桌”二台及记账本一本,该赌馆共牟取非法收入74855元。另查明,被告人郑升浩于2011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后经检察机关多次传唤未归案,遂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郑升浩于2015年9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升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郑流罗的供述,被告人郑升浩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账本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升浩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升浩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升浩系被雇佣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过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能积极预交罚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升浩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汉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雁鹏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