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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饮尚酷(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饮尚酷(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饮尚酷(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SAKAKURAMASARU,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惠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太贵,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饮尚酷(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长马浩波、代理审判员赵芳芳、人民陪审员牟世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马浩波代理审判员  赵芳芳人民陪审员  牟世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