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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斌与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王斌。委托代理人:梁春雷,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十层G号。法定代表人:刘玉芝,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银执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45857.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庞林海审判员 梁福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