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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襄阳市金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秦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市金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秦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15号原告襄阳市金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圣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顺达公司与被告秦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秦伟260000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物为案外人颜某所有的牌号为鄂f×××××的奥迪牌小车。本院认为,原告金顺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秦伟2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被告秦伟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其中冻结被告秦伟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被告秦伟动产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被告秦伟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二、查封案外人颜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奥迪牌小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15号民事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期间由案外人颜某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雷清华人民陪审员  胡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