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谭道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楼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