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有军与鲁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军,鲁合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5581号原告王有军,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被告鲁合庆,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原告王有军与被告鲁合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东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有军,被告鲁合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有军诉称:2009年3月,鲁合庆以集资借款组建牌局为名,一次性向王有军借款3万元,并承诺每月支付王有军2000元利息,借款期限为6个月。后鲁合庆偿还王有军借款1万元。2010年8月23日,鲁合庆向王有军出具欠条一张。王有军对上述借款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鲁合庆偿还欠款2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被告鲁合庆辩称:鲁合庆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王有军,当时是鲁合庆组织了一个赌局,钱也不是鲁合庆从王有军手里拿的,是通过朋友从王有军那里拿了3万元,王有军也参与了赌局,后来还了王有军1万元,当时约定了借1万元每天利息是500元,鲁合庆之前也给过王有军利息。后来赌局的人跑了,也没给钱。欠条是鲁合庆向王有军出具的,但是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经审理查明:王有军与鲁合庆系经朋友介绍认识。2009年3月份,鲁合庆因组织赌局,向王有军借款3万元,王有军向鲁合庆交付现金3万元。后鲁合庆偿还王有军借款1万��,尚欠借款2万元。2010年8月23日,鲁合庆向王有军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有军现金20000元整,欠款人鲁合庆。”王有军对上述借款催要未果,2015年8月4日,王有军诉至本院,要求鲁合庆偿还欠款2万元、利息1.2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有军提供的欠条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有军在事先知道鲁合庆借款用于组织赌局的情况下,仍向鲁合庆提供借款,因该借贷关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双方的借贷合同无效。鲁合庆辩称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向王有军出具的欠条,王有军也参与赌局,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鲁合庆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无效后,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故王有军要求鲁合庆返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合法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因借款合同无效,王有军要求鲁合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合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有军借款二万元;二、驳回原告王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王有军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被告鲁合庆负担一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