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金修庄与张嘉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修庄,张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金修庄,系普兰店市金庄钢材购销处经理。被执行人张嘉涛,无业。申请执行人金修庄与被执行人张嘉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嘉涛于2015年10月27日给付1万元(已履行),差额部分待再审结果后支付。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宫志友审判员 宋雪民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