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中民二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昌市金世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昌市金世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程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中民二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金世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宝晶里泰安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计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鹏,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金昌市金世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金昌市金世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为1242元,由上诉人金昌市金世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伟审判员 王希望审判员 贾春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禚召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