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培节与被执行人安庆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峰、唐娟、代英、吴少华、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许国清、潘新娅、安庆爱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海燕、高飞、吴海斌民家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培节,安庆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峰,唐娟,代英,吴少华,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许国清,潘新娅,安庆爱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海燕,高飞,吴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436-1号申请执行人:杨培节,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峰,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唐娟,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代英,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吴少华,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许国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国清,男,1969年11月21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潘新娅,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爱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海燕,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高飞,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吴海斌,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庆市宜秀区���民法院(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许国清、潘新娅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体育新村1幢7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0474**号)、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88号安庆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165幢一层2室(一至三层)(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077835、50077836号)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吴海斌、高飞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十一层8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147336、50147337号)、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十一层20室(��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147343、50147344号)、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十一层18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147320、50147321号)、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十一层14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147326、50147327号)、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十一层13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147328、50147329号)、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十一层10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147332、50147333号)、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十一层9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147334、50147335号)、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十一层1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147330、50147331号)、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十一层11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147324、50147325号)、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十一层19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147322、50147323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折价抵付、拍卖或变卖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文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日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