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炳仁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57号罪犯张炳仁,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权籍处处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九法刑初字第007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炳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犯罪所得4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6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竞、张帅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代表张凌航、罪犯张炳仁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炳仁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渝都监狱提出对罪犯张炳仁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炳仁,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炳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炳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