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议商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东兰、贺文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东兰,贺文梅,魏均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商初字第0024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员工。被告赵东兰,农民。被告贺文梅,农民。被告魏均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邳州农商行)诉被告赵东兰、贺文梅、魏均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农商行以被告已承诺还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农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