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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厚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段绍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南路133-14号。代表人:欧阳佳寒,该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厚甜,黄冈市财政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绍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朱厚甜、段绍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孔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樊劲松、张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79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陈孔齐审判员  樊劲松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