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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胜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北天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广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北天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广州市广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路298号中区11楼。法定代表人闫海全,董事长。被告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理人孙合林,董事长。被告河北天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西段300号。法定代理人汪伟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广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北天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广州市广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