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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新宇,河北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正贵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