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新宇,河北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正贵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