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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邱向珍诉陈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向珍,陈启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邱向珍,女,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申请人陈启明,男,1952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人邱向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启明所有的轻型货车一辆及银行存款7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邱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启明所有的轻型货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陈启明的银行存款7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敦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