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6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张腊荣、彭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692-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负责人任清尧,行长。被执行人张腊荣。被执行人彭运林。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腊荣、彭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2625.27元及相应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6242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彭运林名下银行存款73105.86元,现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已冻结的款项除外)。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凡平审 判 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