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袁宏磊与敬晓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宏磊,敬晓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295号申请执行人袁宏磊,居民。被执行人敬晓冉,居民。申请执行人袁宏磊与被执行人敬晓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3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99018.9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元,执行费290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敬晓冉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2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