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要法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李志明、禤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李志明,禤志华,李志能,禤志伟,徐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广东省高要市南岸南兴二路46号。法定代表人:梁美健,行长。被执行人:李志明,男,暂住地广东省高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376。被执行人:禤志华,男,暂住地广东省高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371。被执行人:李志能,男,暂住地广东省高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391。被执行人:禤志伟,男,暂住地广东省高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397。被执行人:徐月群,女,暂住地广东省高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志能,徐月群,禤志华,禤志伟,李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新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志能,徐月群,禤志华,禤志伟,李志明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志能,徐月群,禤志华,禤志伟,李志明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52748.3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映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