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解玉与边占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玉,边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1037号申请执行人解玉,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支礼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边占锋,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边占锋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解玉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15.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边占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边占锋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解玉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边占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第009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解玉发现被执行人边占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华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