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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汪尊斌、卢坤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尊斌,卢坤银,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汪尊斌,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卢坤银,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922997-3。法定代表人:陈付弼,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汪尊斌、卢坤银与被执行人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我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民二初字第00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审 判 长  胡先武审 判 员  曹必祥代理审判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