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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史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郊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史某,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三都村人,现住本村。被告:葛某,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赵宝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