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史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郊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史某,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三都村人,现住本村。被告:葛某,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赵宝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