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25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工星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市吉尼斯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工星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市吉尼斯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普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史百泉,韩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562-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负责人成钢。被执行人宁波工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百泉。被执行人绍兴市吉尼斯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长明。被执行人浙江普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平。被执行人史百泉,身份代码330219196708277115。被执行人韩建平,身份代码33021919711016712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工星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市吉尼斯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普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史百泉、韩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鑫浩材料厂对被执行人浙江普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浙江普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2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