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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被告杨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876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简称石岭分社),营业场所江油市诗城路体乐城1幢1层4-6号。负责人:李兵,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定臣,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杨建军,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被告杨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7日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以“该户出久未归,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建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撤回对被告杨建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